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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旧版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与街道抗辩的瑕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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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7 10: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街道的抗辩书中提到:
“另外,《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承接查验义务是2016年制订并实施的,在2016年版本才规定查验义务,该小区是2008年交付的,交付时,街道办事处并无此项查验义务。”

注意,这里有两处瑕疵:
1、据我了解,小区并非2008年交付,而是2010年。
2、虽然《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2016年制订,但其上位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更早就有相关规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版(网址:http://asianlii.org/chi/cn/legis ... cbd4329d25e6e24873/)(附件:)中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接管验收办法进行接管验收。
物业管理委托方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应的物业档案资料。
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委托方或者其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版(网址:http://glj.jiangsu.gov.cn/art/2020/7/22/art_79335_9318549.html)(附件:)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而根据目前从街道查阅的资料,现有物业的备案是2020年完成的(附件:),且备案仅列明了相关建筑面积和建筑平面图,未见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版(在2020年仍然使用的是这一版)要求的其他备案资料。

所以,严格来说,我们可以要求:
1、街道出具2008年(或2010年)当时的物业接管验收办法。
2、街道协助从区物管科调取更详细的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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